來源: 時間:2023-05-08 17: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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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劉敏西安報道
西安一得黃金理財從崩盤至今已近兩年,據《華夏時報》記者最新了解,目前,涉案公司主要責任人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正在西安市蓮湖區法院等待開庭審理。
這起集資案中,經司法認定的涉案公眾資金約兩億元人民幣,以這樣規模來看,該案不算特別顯著,但若觀察其集資行為、手法就會發現,“一得案”卻是西安地區迄今為止唯一一例借助銀行實施集資的事件。在長達5年時間里,種種違規違法活動的一個重要入口竟然是秦農銀行眾多網點的營業大廳,其操作手法以及銀行在其中扮演角色之深,有關監管無視甚或默認之久,放眼全國都極為罕見。
也正因如此,該案雖然已歷經司法機關約兩年的調查,但在幾項關鍵事實的定性上至今仍存巨大爭議,比如:眾多受害人認為自己并非起訴書中所稱的“集資參與人”而是帶有詐騙色彩行為的受騙者、受害人;一得公司也不是僅僅觸發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是“集資詐騙罪”;配合一得公司“行騙”并導致眾人令輕信而上當受騙的,還有一個重要單位:秦農銀行。這三個問題正成為該案審前最關鍵也是最艱難的待解之問。
“一得案”始末
2011年開始,西安一得貿易有限公司(下簡稱‘西安一得公司’)與現在的陜西秦農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秦農銀行’)下轄網點合作銷售黃金投資產品。
秦農銀行是由西安市雁塔區、未央區、蓮湖區、碑林區、新城區、灞橋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合并重組而成的農村商業銀行,2015年5月28日正式揭牌,其注冊資本金80億元人民幣,居全國農村商業銀行第五位,是西安營業網點最多的銀行機構。秦農銀行下轄網點在其成立之前統稱為“陜西信合”,這是陜西省轄內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與農村商業銀行等農村合作(商業)金融機構的集體簡稱。
2016年3月,難以兌付的情況開始陸續出現,2016年7月兌付危機大規模蔓延,以至于一得公司不得不給眾多到期客戶都出具了延期兌付的還款計劃書,勉強維持幾個月后這些還款計劃也成為泡影。2017年3月,一得所有營業場所均關門跑路,這場歷經數年的黃金理財宣告徹底崩盤。
2017年4月,西安警方就該事件正式立案。2017年9月12日,西安一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德鴻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刑事拘留,吳德鴻出生于1971年8月,僅初中文化。同年9月30日,吳被檢方批準逮捕。2018年1月2日,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對該案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送檢方審查起訴。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檢察院相關起訴書稱,經依法審查查明:2011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吳德鴻以西安一得貿易有限公司(下簡稱‘一得公司’)名義,與陜西信合未央、碑林、長安、蓮湖、新城聯社簽訂協議,約定上述信合聯社利用其營業網點和工作人員,為一得公司代售金、銀實物產品,并收取傭金。一得公司通過在信合聯社各個網點鋪設柜臺、在公共汽車上投放車體廣告、在其賣場做活動等形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推銷其金銀產品。
但一得公司實際銷售過程中,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情況下,通過上述形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銷售其黃金預售、金寶盈、管家寶、新產品推廣代理人業務等理財產品,并承諾理財合同到期后返還本金和8%到12%不等的利潤。經司法鑒定,截止2018年5月18日,一得公司共計與692人簽訂上述理財合同共計1194份,吸收公眾存款資金合計超過1.94億元,退還金額1879萬元。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不久,西安蓮湖檢方又簽發了追加起訴書,內中稱,截止2018年7月24日,又有集資參與人員向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報案,經司法鑒定,新增集資參與人78名,簽訂合同127份,吸收公眾存款資金合計近1838萬元。據了解,案件至法院后至今的半年多時間里,仍然陸續有受害人前來報案,據此估算,被“吞沒”的普通投資戶資金應達兩億人民幣。
“非吸”還是詐騙?
據了解,近年來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的手段日益繁多,隱蔽迷惑程度也日趨復雜,但兩者的認定依然有據可循。其區別首先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占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具體區別包括: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不同。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生產經營,并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于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個人揮霍,或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于單位或個人拆東墻補西墻,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不同: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造成的后果不同: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案發后的歸還能力不同:如果案發后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并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后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依據這些辨別方法來對照西安“一得案”,至少會發現有一種值得關注現象:司法記錄顯示在從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初,西安一得公司因多起民間借貸被訴之法庭,但在執行過程中都發現其已資不抵債、無可執行財產,2016年7月之后,被西安法院多次列入失信名單。但西安一得公司與秦農銀行聯合設立的“黃金廳”紙至2016年8月才開始陸續撤除,在西安長安區內網點開設的黃金廳甚至一直運營到2017年1月才撤除。許多受害人的資金都是在一得公司被司法調查后明確認定資不抵債以后投入。
另外,一系列經濟糾紛、民間借貸判決書顯示,從2015年起,一得公司的資金鏈已經出現難以為繼的現象,不得不“拆東補西、借新還舊”,因此,其從眾多普通投資戶手中取得的資金顯然并未如其宣傳的那樣進行正常生產投資活動。僅僅以公開資料為依據觀察到的現象,就已顯露出一得公司的行為之復雜,到底是普通“非吸”還是集資詐騙也成為審前主要焦點。
誰是“幫兇”
2010年起,一得公司與陜西信合(后改制為秦農銀行)下屬多個分支機構簽訂了金條投資產品代售協議,其中一份待售協議顯示:2010年5月,西安一得貿易有限公司作為甲方,西安市未央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作為乙方,就信用聯社為一得公司代理銷售金條投資產品簽訂待售協議。
協議中約定信用聯社方能的責任與義務包括:乙方應將銷售“陜金國標”全條融入日常工作中,并積極為客戶講解促成銷售;為共同拓展市場,乙方應配合甲方不同時期的市場推廣活動并應遵照甲方整體運營體系;一得公司則將指派專人負責對乙方各網點銷售人員進行產品知識、銷積極協助、配合乙方各網點的銷售工作;制作并免費提供在乙方銷售網點放置的金條展示柜、各合格金條、銀條的模板,LED黃金報價顯示屏及相關宣傳資料等。
從這些協議規定的內容來看,不僅銀行工作人員由一得公司來培訓,協議甚至要求銀行方面“應遵照一得公司方面的整體運營體系”,這樣的約定讓秦農銀行在這項代售合作中毫無主導性和控制力,甚至從某種程度上已基本淪為一得公司“下線”。但前來銀行辦理業務并被勸說而成為黃金投資客戶的人們,對這種合作結構不僅不清楚,而且都在某種巧妙引導下誤認為這項投資是由銀行主導甚至推出的,因而放下了所有戒備。
受訪的多名投資受害人都給記者描述了幾乎相同的“入局”經歷:首先是就近到秦農銀行網點辦理存款時被銀行工作人員告知“現在銀行還合作推出一些投資產品,保本保息,非常安全,而且黃金理財是獲得相同收益的理財產品中最為安全的一種,陜西信合雖然不是上海黃金交易所的會員但正與其會員單位之一的西安一得合作”;當客戶對此表示出興趣時,銀行員工便指引他們到設立在銀行網點營業廳中的黃金專柜(也叫黃金廳),由專柜的業務人員進行詳細介紹、推薦。
負責黃金專柜的業務員雖然是西安一得公司的員工,但上崗之前都經過一番精心“包裝”:其工作裝與銀行員工完全一樣;并且在所有的宣傳資料、展示物品、贈送的小禮品甚至所有業務辦理單據上均并列印制著秦農銀行(初為陜西信合)與一得公司的名稱標示。不僅如此,最初一兩年的實物金投資業務還是在銀行營業窗口繳款購買,單據上也并列顯示有陜西信合與西安一得的名稱,加蓋有陜西信合網點的業務專用章。這更讓普通民眾對這項投資的安全程度深信不疑。
這樣一來,如果不通過專業、深入地詢問,很難分清哪些業務人員是銀行的、哪些業務人員是一得公司的;辦理的業務中到底是一得公司獨立運營的、還是與秦農銀行共同承擔、共同承諾的。
雖然后期秦農銀行在實際業務辦理中不再提供票據、加蓋自己的業務章,并客戶直接去一得公司所在地辦理業務,但雙方“合體”的概念已深深根植于眾多并不專業的理財客戶當中。據受害者回憶,在業務人員的口頭宣講中都會強調這些投資產品一是與銀行合作的、二是有實物金兜底,因此非常安全。
在國標金條的銷售與回購業務基礎上,一得公司陸續推出了一系列設計更為復雜黃金理財產品,包括:黃金預售、金寶贏、管家寶等,表面上方式各異但實質均為客戶繳款、西安一得承諾加固定利息或利潤回購。除此之外還有一種黃金代銷業務,即客戶將自有黃金飾品或金條交給西安一得,一定期限后來收取相應款項。
雖然一得公司與陜西信合的代售協議中只涉及實物投資金條,但在向社會廣泛投放的幾乎所有的宣傳資料乃至許多銷售憑證上,陜西信合(后部分稱為秦農銀行)都被作為一得公司合作方而格外突出加以顯示。
其實,即便就是由陜西信合方面發售實物金投資,當時的行為也是違規。中國銀監會陜西監管局對相關事實給出的調查答復稱:“經查,西安市原城區聯社中的未央、蓮湖、碑林、雁塔四家聯社與一得公司簽訂黃金產品代銷協議,代銷產品為“陜金國標”金條投資產品等;而長安區聯社未與一得公司簽訂代理銷售協議。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黃金市場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法【2012】238號)等規定,商業銀行經營黃金業務應履行相關手續,經查上述四家原城區聯社均不能提供經有權部門同意其代理銷售實物金條的批準文件”。
“這實際上就是一種信用背書,一得想利用銀行的信譽實現銷售,銀行肯定是看中其中的傭金和中間收入,但最終將最為弱勢的客戶當了犧牲品”,一位資深金融從業者分析稱,“陜西信合或者秦農銀行無論是直接代理銷售還是所謂“推薦”客戶去購買西安一得的一系列黃金理財產品,都有義務對產品和產品的生產企業進行風險把關,西安一得有沒有設計理財產品的能力?有沒有承擔相應風險的基礎?這些都需要專業評估,并且規范的要求應該是簽署三方協議,至少也應該在代理發售或者“推薦”的同時進行風險告知、提示、昭示,但現實恰恰是在銷售環節中涉嫌隱藏風險、夸大安全”。
2017年1月,一得公司的最后一個黃金廳撤離秦農銀行,但兩家合作將普通儲戶轉變為黃金理財投資戶繼而給這些人造成的傷害卻永遠難以“撤離”,至今,這兩個億的流向仍不清楚,在西安蓮湖法院相關人士與投資戶代表的對話錄音中,前者稱:“我們在等吳德鴻自己交待”,后者問“如果他不交待呢?”,一陣支吾夾雜著耳語之后的回答時:“如果需要我們也會依法退回去補充偵查”。對于該案進展,本報將持續關注調查。
編輯:張賽主編:蔣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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