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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甲藥一瓶10粒(黃金甲藥一瓶10粒裝多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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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甲藥一瓶10粒(黃金甲藥一瓶10粒裝多少克)

市食藥監局今天發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決定將向文波、張俊奎、李世梅等9人列入本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相關當事人涉銷售假藥,已被依法查處。詳見↓

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

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

嚴重違法生產經營相關責任人員(9人)

(點擊可查看大圖)

案情簡介

1、向文波、張俊奎、李世梅銷售假藥案

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間,上海好藥師金甲藥店法定代表人向文波為牟利、以不正規渠道購進“黃金甲”,并安排下屬各家藥店店長張俊奎、李世梅等人在店內銷售,向文波共計向各家門店分發“黃金甲”150瓶左右(每瓶10粒)。張俊奎、李世梅在向文波安排下,在各自管理的藥店內安排店員銷售“黃金甲”。其中,張俊奎在金山區衛清西路1245號上海好藥師金甲藥店內共計銷售“黃金甲”約23瓶,李世梅在金山區老衛清路352號上海好藥師金甲藥店一分店內共計銷售“黃金甲”約20瓶。經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黃金甲”檢出西地那非成分。經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黃金甲”為按假藥論處的假藥。2017年12月18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16刑初1242號]:向文波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張俊奎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李世梅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向文波、張俊奎、李世梅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2、黃仙華銷售假藥案

2016年3月至11月期間,黃仙華在無藥品經營資質且明知所售藥品系假藥的情況下,仍在其經營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區朱涇鎮牡丹路266號為儂保健食品店,銷售名為“蟲草王”等藥品(現場扣押藥品114粒,經研判均系按假藥論處的假藥),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3000余元。2016年11月25日,黃仙華被公安機關抓獲。2017年3月14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16刑初270號]:黃仙華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扣押在案贓物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黃仙華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3、蔣金英銷售假藥案

2017年2月期間,蔣金英為非法牟利,在無藥品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從網上購入“蟻力神”等藥品,并在其經營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區山陽鎮松衛街61弄1號的成人保健品商店內銷售。2017年2月12日,公安機關從現場查獲“蟻力神”等藥品共計54粒。經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管局研判,上述藥品認定為按假藥論處的假藥。2017年6月14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16刑初577號]:蔣金英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扣押的假藥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沒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蔣金英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4、李德巧銷售假藥案

2015年年底至2017年8月14日期間,李德巧為牟利,在無藥品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從他人處購買藥品后,在其開設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區車墩鎮華陽街58弄20號的無名性保健品店內向他人販賣性藥牟利,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數百元。2017年8月14日,公安機關在上址查獲各類性藥共計1194粒。經研判,該批藥品系按假藥論處的假藥,共計825粒。2017年12月13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16刑初1210號]:李德巧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在案的贓物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沒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李德巧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5、任麗萍銷售假藥案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間,任麗萍在無藥品經營資質且明知所售藥品系假藥的情況下,在上海市金山區金山衛鎮城河路128號開設的上海市金山區任麗萍食品商店,銷售“蟻力神”等藥品(現場扣押藥品230粒,經研判均系按假藥論處的假藥),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800余元。2016年1月22日,任麗萍被公安機關抓獲。2016年4月25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6)滬0116刑初379號]:任麗萍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沒收違法所得;扣押在案的假藥予以沒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任麗萍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6、沈仁根銷售假藥案

2016年4月至10月期間,沈仁根為牟利,在無藥品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區呂巷鎮新西街25號的五金店內對外銷售性藥。2016年10月8日,公安機關在上述店鋪內查獲性藥40粒;后公安機關根據沈仁根的主動交代,于同月13日在其暫住地址查獲性藥100粒。經研判,上述性藥均系假藥。2017年1月19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16刑初86號]:沈仁根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在案退繳及扣押的贓款、贓物予以沒收;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沈仁根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7、張曉菁銷售假藥案

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期間,張曉菁在無藥品經營資質且明知所售藥品系假藥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的上海市金山區張堰鎮新華東路64號參茸平價店,銷售部分藥品(公安機關現場扣押藥品154粒,經研判均系按假藥論處的假藥),銷售額共計人民幣600余元。2017年8月22日,張曉菁被公安機關抓獲。2017年11月20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16刑初1169號]:張曉菁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在案的贓款及贓物予以沒收;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張曉菁的違法行為屬于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資料:市食藥監局

編輯:吳澤斌、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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