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時間:2022-11-12 02: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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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理境外的平臺,從事期貨黃金交易,定詐騙罪是錯誤的】
實務中,一些公司,購買了專用“炒金”的MT4軟件,租用境外服務器用于從事現貨黃金交易,第三方支付交易平臺也是在境外,采取即時買,即時賣,數據與國際市場大盤對接,賺取每筆操作的手續費,專門代理國外的“炒金業務。”
通過電話營銷,或者客戶轉介紹,或從別的公司的QQ群挖客戶等方式發展客戶。
這些公司往往是不具備期貨資質的。因為,具備資質需要經過中國證監會批準,才能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相關活動。
而我們知道成立詐騙罪,主觀上要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客戶可以自由出入金,數據是和大盤相吻合的,那么就不是詐騙罪。
以上行為,就是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成立公司進行黃金期貨交易,其行為可能觸犯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之規定,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但實務中,由于此種經營模式是比較新潮的,很多地方的“普法”更新相對落后,對此也沒有研究,故導致是以詐騙立案,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運氣好點的可能在檢察院階段就糾正過來了,運氣不好的則留在法院糾正,再差一點的運氣只能留在二審或者申訴了。
詐騙罪與非法經營罪兩者的量刑是不一樣的,所帶來的后果也是不一樣。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以廣東為例,6千屬數額較大,刑期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6萬屬數額巨大,刑期在3-10年;50萬屬數額特別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
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尤其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尤其徒刑。
從司法實務中看,同樣有多起案例認為此種情況不構成詐騙罪。案號為(2015)鄂宜城刑初字第00180號,涉案金額是3351442.66元,姜某、羅某等非法經營罪,各被告人的刑期是2.3年。倘若是錯誤的以詐騙罪定罪,那肯定是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刑期是10年以上。兩者的差距是非常大的。
以上兩個罪名的定性,則會直接導致罪刑責是否相適應,等待被告人的是不一樣的“牢獄之災”。因此專業的律師介入,再對經營模式等等分析后,提交相應的法律意見,“引導”辦案機關的思路是很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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