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時間:2022-12-14 17: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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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廣西桂林,雁山區法院認定深圳兩家黃金交易公司,為境外詐騙分子非法轉移資金,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并依法分別判處兩家公司罰金600萬、200萬,9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1個月至4年6個月不等。
(來源:紅星新聞、廣西桂林雁山區法院)
事情要從2018年9月說起,廣西桂林荔浦社保局出納員吳某,因遭遇電信詐騙,在沒有經過法定程序的情況下,擅自將社保局賬上的521.7萬,轉入到騙子提供的指定賬戶。
刑法第397條規定,不論行為人出于任何目的,逾越職權,違反法律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致使國家和人民財產遭受重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
注意,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濫用職權造成20萬以上國家和人民財產損失的,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521.7萬元己屬情節特別嚴重的,本應在3-7年量刑,但基于本案吳某的動機是遭遇到詐騙,因此法院酌情對其減輕處罰,故判處其兩年六個月。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這521.7萬元被多次拆分、轉移后,其中有70萬,被潘某、楊某夫婦(另案處理)經廣東深圳B黃金交易公司介紹,轉入到廣東深圳A黃金交易公司。
經警方深入調查后發現,原來潘某、楊某夫婦早在2017年10月時就與B公司有過“接觸”,后來由于B公司無法滿足潘某、楊某夫婦購買黃金的需求,遂將其介紹給A公司。
據此法院認定兩家公司構成犯罪,并作出了文章開頭的判決。但兩家公司均不服,遂提出上訴。理由是其主觀上不存在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故意。
刑法第312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強調一點,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刑法規定處罰。
注意,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是行為人主觀上是明知或應當明知的。也就是說,如果上訴人主觀上確實不明知的,確實不構成犯罪。
但是,警方已查證到,兩家公司為了規避風險,還與潘某、楊某夫婦約定,資金轉入后30分鐘內被查封,由轉入方承擔;30分鐘后由兩家公司承擔責任。2018年起,雙方又將時間調整為以10分鐘為限。
也就是說,那么他們為什么要這樣規定雙方的責任呢?明眼人都知道,檢察官和法官也知道,因此認定他們構成犯罪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根據此罪的司法解釋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2千-10000元的,就構成犯罪;50萬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的,處3-7年。
刑法同時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根據各行為人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及悔罪表現等,酌情判定刑罰。
據此,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于本案9名被告人當中有5人認罪認罰,故可對其從輕處罰。換而言之,法院對本案9名被告人,作出判處1年11個月至4年6個月不等的決定,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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