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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黃金珠寶交易中心(中國西部黃金珠寶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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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黃金珠寶交易中心(中國西部黃金珠寶交易中心)

作者|吳斌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研究中心核心成員、刑事律師

前言: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中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行為上實施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進行財產交付,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否則,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判例參考: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慶中刑初字第36號,判例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

一、公訴機關的指控

1.被告人楊積某、李某與被害人李某某系朋友關系,楊積某因投資證券、期貨等資金短缺,與李某共同承諾給李某某支付高息借款用于投資,按照季度清算利息。

2.從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8日,李某某先后從親戚朋友20余人處付息借款,通過銀行或者ATM機向楊積某在中國農業銀行華池縣支行開設的賬戶轉款244.9萬元。期間,楊積某通過銀行轉賬歸還李某某現金23.6萬元,通過網銀歸還李某某92.4萬元。止2014年1月18日,楊積某、李某共同署名給李某某出具借條7張,共計455萬元,楊積某署名給李某某出具50萬元的借據一張。

3.楊積某和李某名下開設有華龍、海通2家證券公司賬戶,廣發、銀河、中輝、萬達4家期貨公司賬戶,西北黃金珠寶交易中心、天津貴金屬交易所賬戶進行交易。楊積某在投資虧損的情況下對李某某聲稱收益良好,直至2014年3月20日將所有賬戶資金虧完,無法還款時,楊積某才將真實情況告訴李某某。

4.同年3月22日,楊積某、李某將一套住宅樓出售,湊足51萬元歸還李某某。案發前實際歸還李某某借款167萬元。

5.另查明,被告人楊積某在尾號7018的農業銀行賬戶于2014年3月10日、13日、15日、17日共計取款50.2萬元,未用于投資證券、期貨等。

6.同年3月29日,李某某在楊積某父親家中自殺身亡。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楊積某親屬代為退賠20萬元。

二、本案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

楊積某、李某的客觀行為是否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借錢用途,導致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后作出財產的處分;主觀方面,楊積某、李某是否具有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在案發前,是否有積極歸還債務的行為。

三、本案無罪的裁判理由

1.關于對被告人楊積某行為客觀方面的分析認定。本案中,被告人楊積某以支付高息被害人李某某借款用于證券、期貨交易,借款時未向被害人李某某隱瞞炒股的事實真相,所借被害人的款項也實際用于炒股,客觀上未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被害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楊積某因投資證券、期貨等資金短缺,而自愿以高息給楊積某借款用于投資。被告人楊積某在炒股期間也曾告知過被害人盈虧情況,雖未告知虧損的全部事實,但股市有風險,被害人明知炒股有虧損風險的情況下,為了賺取高額利息隱瞞家人向親戚朋友借款后借給被告人楊積某用于炒股,其亦不存在陷入錯誤認識后作出財產處分的情況。因此被告人楊積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2.關于對被告人楊積某行為主觀方面的分析認定。被告人楊積某承諾給李某某按照季度清算利息。事實上,楊積某先后通過銀行轉賬歸還李某某現金23.6萬元,通過網銀歸還李某某92.4萬元。在所借的資金已全部虧損的情況下,楊積某、李某將一套住宅樓出售,籌款51萬元歸還李某某,共計歸還李某某167萬元。以上事實說明被告人楊積某自始至終都在積極歸還李某某款項,對剩余未歸還的部分款項,楊積某、李某共同署名給李某某出具了借條,并仍在設法歸還中。以上足以說明被告人楊積某在主觀上不具有將被害人李某某款項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因此被告人楊積某的行為亦不符合詐騙罪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3.關于對被告人李某行為的分析認定。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被告人李某雖然對丈夫楊積某借款用于炒股是明知的,但其未實際參與炒股,對虧損狀況是未知的。其只是應被害人李某某的要求與被告人楊積某共同在借據上署名借款,其沒有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主觀表現和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故不存在與被告人楊積某詐騙他人財物的共同故意。

4.關于對被告人楊積某、李某的行為與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分析認定。被害人李某某為了賺取高額利息隱瞞家人向親戚朋友借款后,自愿借給被告人楊積某用于炒股,在投資虧損無法收回資金,無法向家人及親戚朋友交待的情況下自殺身亡,與二被告人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四、法院的無罪判決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積某、李某構成詐騙罪的證據不足,缺乏事實依據,被告人楊積某、李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其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楊積某、李某和辯護人關于楊積某、李某無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判處被告人楊積某、李某無罪。

五、筆者關于本案的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被告人楊積某、李某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投資證券、期貨,后由于投資證券、期貨虧損無法收回資金,被害人李某某追索本金無望后自殺,被公訴機關指控詐騙罪,最終被法院判處無罪的判例。

1.關于是否虛構借款事實或者隱瞞借款事實的評析。

本案被告人楊積某以高額利息的方式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用于投資證券、期貨等,被害人李某某明知楊積某借款時用于投資證券、期貨,且明知股市有風險,但是由于借款的高額利息回報,被害人李某某為了能獲得高額的利息回報,向親戚朋友借款后,再轉借給被告人楊積某,被告人楊積某所借款項用于2家證券公司賬戶,4家期貨公司賬戶,西北黃金珠寶交易中心和天津貴金屬交易所賬戶進行交易。

在案事實證明了被害人李某某主觀上也是知道被告人楊積某所借款項是用于投資證券、期貨等合法投資項目的,被告人楊積某沒有虛構借款事實或者隱瞞借款事實。

2.關于是否具有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評析。

期間,被告人楊積某先后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歸還被害人李某某23.6萬元,通過網銀歸還李某某92.4萬元,被告人楊積某的妻子李某也作了擔保,并且還出售一套住宅,籌款51萬元進行還款。客觀行為方面,被告人楊積某自始至終都在積極歸還李某某款項,對剩余未歸還的部分款項,楊積某、李某共同署名給李某某出具了借條,并仍在設法歸還中。

以上足以說明被告人楊積某在主觀上不具有將被害人李某某款項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

因此,被告人楊積某、李某構成詐騙罪的證據不足,缺乏事實依據,被告人楊積某、李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判處無罪。

編輯:洪雷校正:馮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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